1.基金會的宗旨
致力為新來港人士提供服務。

2.服務對象
基金會的服務對象主要為來港定居未滿七年的新來港人士。

3.資助原則
資助必須用作推動新來港人士融入香港社會,建立和諧家庭,並為他們在就業、教育、提升個人能力等方面提供協助,提高自力更生的能力,並強化新來港人士對社區的歸屬感和參與,集合更多社區資源,強化計劃的地區參與能力。

4.資助範疇
基金會將資助非牟利團體,舉辦具有以下性質的活動:
4.1.協助新來港人士融入香港生活,認識及運用社會資源。
4.2.增強新來港人士自助及互助能力。
4.3.擴闊新來港人士生活圈子,建立鄰里支援網絡。
4.4.增進新來港家庭和諧相處,減少家庭問題產生。
4.5.協助新來港學童適應香港的教育制度。
4.6.促進新來港人士與本地居民共融。

5.資助申請審批準則
5.1.活動的服務對象範疇及舉辦形式是否符合基金會的宗旨。
5.2.活動的吸引力及實際可行性。
5.3.活動的參與及受助人數。
5.4.活動的成本效益。
5.5.活動的整體社區參與度,吸納和發展社區資源的能力。
5.6.申請機構以往舉辦類似活動的經驗及往績。

6.申請手續
申請機構需向基金會秘書處提供詳盡的計劃書,列明申請機構的背景、計劃的宗旨、目標、實踐手法,並填妥《基金會資助申請表格》,以供基金會審批。申請資助的計劃期限為一年,超過一年的計劃需要每年向基金會提交申請。所有審批結果以基金會之決定為最終決定。對未獲資助的申請,基金會無須向申請機構作任何解釋。

7.申請須知
7.1.申請機構必須為香港註冊團體或登記社團。
7.2.申請資助的活動必須為非牟利性質,不可為任何商業機構宣傳。
7.3.基金會不會為獲資助計劃或活動引致的索償、損失及法律訴訟承擔任何責任,機構應就所舉辦活動購買所需保險。
7.4.在通知接受資助機構的審批結果函件中,將列明資助金額及項目。接受資助機構在計劃進行期間,如要修改計劃內容、資助項目或用途,必須以書面向基金會秘書處提出。
7.5.舉辦活動時,必須邀請基金會代表出席。

8.資助發放機制
基金會按照《基金會資助發放安排詳情》,按實際情況及需要,向接受資助機構發放預支款項,用作開辦計劃。接受資助機構可根據計劃的實施狀況,分期申請發放部份款項。在活動完結後,接受資助機構必須提交《基金會資助活動總結報告》及收支結算表給基金會秘書處。

9.監察機制
9.1.接受資助機構必須在計劃完結後一個月內,提交《基金會資助活動總結報告》及收支結算表,所有支出必須提交證明單據的正本。
9.2.如資助計劃為期超過一年,接受資助機構必須每半年向基金會秘書處提交詳盡的《基金會資助活動進度報告》及其他可供核實的證據,例如宣傳資料、活動舉辦情況的照片、活動出席紀錄等。
9.3.接受資助計劃需要採購服務和物品時,5000元以下的無需報價,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要最少2份書面報價,10000元以上的需要最少3份書面報價。除非有特殊原因,一般情況下,接受資助機構必須採納最低的報價。所有的報價資料需連同《基金會資助活動總結報告》及收支結算表一同提交基金會秘書處。
9.4.所有以基金會資助購買的資本物品,接受資助機構必須備存一份設備記錄冊。在計劃完結後,以基金會資助購買的資本物品必須按照基金會的指示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