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資助發放機制
基金會按照《基金會資助發放安排詳情》,按實際情況及需要,向接受資助機構發放預支款項,用作開辦計劃。接受資助機構可根據計劃的實施狀況,分期申請發放部份款項。在活動完結後,接受資助機構必須提交《基金會資助活動總結報告》及收支結算表給基金會秘書處。

9.監察機制
9.1.接受資助機構必須在計劃完結後一個月內,提交《基金會資助活動總結報告》及收支結算表,所有支出必須提交證明單據的正本。
9.2.如資助計劃為期超過一年,接受資助機構必須每半年向基金會秘書處提交詳盡的《基金會資助活動進度報告》及其他可供核實的證據,例如宣傳資料、活動舉辦情況的照片、活動出席紀錄等。
9.3.接受資助計劃需要採購服務和物品時,5000元以下的無需報價,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要最少2份書面報價,10000元以上的需要最少3份書面報價。除非有特殊原因,一般情況下,接受資助機構必須採納最低的報價。所有的報價資料需連同《基金會資助活動總結報告》及收支結算表一同提交基金會秘書處。
9.4.所有以基金會資助購買的資本物品,接受資助機構必須備存一份設備記錄冊。在計劃完結後,以基金會資助購買的資本物品必須按照基金會的指示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