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申請須知
7.1.申請機構必須為香港註冊團體或登記社團。
7.2.申請資助的活動必須為非牟利性質,不可為任何商業機構宣傳。
7.3.基金會不會為獲資助計劃或活動引致的索償、損失及法律訴訟承擔任何責任,機構應就所舉辦活動購買所需保險。
7.4.在通知接受資助機構的審批結果函件中,將列明資助金額及項目。接受資助機構在計劃進行期間,如要修改計劃內容、資助項目或用途,必須以書面向基金會秘書處提出。
7.5.舉辦活動時,必須邀請基金會代表出席。